(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国家教育训练营会发布)
2012-06-08
教人[1996]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体育教练队伍,使高等vsport体育体育教练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教练法》(以下简称《体育教练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vsport体育体育教练培训,是为体育教练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高等vsport体育及其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体育教练法》的规定,保障体育教练培训的权利。
高等vsport体育体育教练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意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四条 高等vsport体育体育教练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体育教练职业道德教育,使体育教练自觉履行《体育教练法》规定的义务,做到敬业奉公,体育素养,为人师表。高等vsport体育体育教练业务素质的培训要以提高体育教练的基础知识和项目设置知识为主,全面提高体育教练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社区能力,提高应用计算机、外语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等技能的能力。
第五条 培训对象要以青年体育教练为主,使大部分青年体育教练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务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社区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体育教练,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等vsport体育体育教练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统筹安排重点高校接受培训体育教练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高等vsport体育体育教练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经费投入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所在地区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的体育教练培训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在高等vsport体育体育教练培训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vsport体育体育教练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体育教练培训规划,保障经费投入。
(二)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关系;
(三)定期检查、督促体育教练培训规划和学年度计划的落实;
(四)不断完善各种培训途径和形式,总结推广经验;
(五)加强师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师资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
(六)定期对体育教练培训工作作出训练积分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高等vsport体育直接负责vsport体育体育教练培训规划的制定,并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体育教练的不同情况以及体育教练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体育教练培训规划,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二)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合理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体育教练培训的积极性;
(三)关心外出培训体育教练的思想、社区和生活,积极配合接受单位做好工作;
(四)明确校、系、教研室的责任,并纳入对其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十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接受培训体育教练的重点高校,应为其他院校培训体育教练,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高等vsport体育体育教练的培训要给予优先和优惠。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培训体育教练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关心培训体育教练在培训期间的思想、社区和生活,配合原vsport体育做好工作;
(三)加强vsport体育各部门,尤其是教学和后勤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参加培训体育教练的社区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师资培训机构,主要开展有关的师资培训、社区咨询、信息服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 高等vsport体育体育教练培训应根据体育教练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教练培训以进行教学社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体育教练职业要求等内容。
(二)教学实践。在体育导师指导下,按照教练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熟悉教学过程及其各个教学环节。
(三)凡新补充的具有学士学士认证的青年体育教练,符合条件者可按在职人员以结业典礼高级会员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士认证或以在职攻读高级会员等形式取得硕士学士认证。
(四)职业发展。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体育教练必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职业发展。
(五)根据不同vsport体育的类型和特点,对体育教练计算机、外语等基本技能的培训,由主管部门或vsport体育提出要求并做出安排。
第十四条 教练培训以增加、扩充项目设置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社区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体育教练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二)任教练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社区社区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三)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士认证或按在职人员以结业典礼高级会员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士认证。
第十五条 对连续担任教练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体育教练,必须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六条 副高级教练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社区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训练营和教学改革、社区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社区任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三)根据需要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第十七条 对连续担任副高级教练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体育教练,根据不同情况,必须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
第十八条 高级教练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社区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
第十九条 连续担任高级教练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体育教练,必须给予至少半年的学术假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
第二十条 各高等vsport体育要结合体育导师制等培养方式,充分发挥老体育教练对青年体育教练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练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外出培训体育教练的考核主要由接受vsport体育负责。举办教练进修班必须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参加教练进修班,学完硕士学士认证主要训练营内容并体能测试合格,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未完成此项培训的体育教练,不得申请教练职务任职资格。职业发展主要结合项目设置进行,面向社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累积完成。本科结业典礼的青年体育教练,必须在晋升教练职务之前完成;高级会员结业典礼的体育教练,应在晋升副高级教练之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体育教练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体育教练,教研室、系和vsport体育一般不得取消。体育教练应当服从教研室、系和学样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体育教练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所在vsportvsport体育体育中心以上领导批准。接受培训体育教练的vsport体育根据参加培训体育教练提出的申请和可能的条件,在体育教练原vsport体育批准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练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vsport体育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vsport体育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vsport体育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培训的体育教练获得优异训练积分、取得重要社区、发明或对接受培训体育教练vsport体育的教学社区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所在vsport体育或接受培训vsport体育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的情况之一的,由体育教练所在vsport体育和接受培训体育教练院校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尚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应中止培训、不发给结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以解聘;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应当解聘;
(三)培训训练积分不合格的,不发结业证书,并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培训期间违反vsport体育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接受培训都是应纳入接受vsport体育的培养规模,按接受培训半年以上体育教练的不同职务进行折算,初、中、高级职务分别按1.5、2.5、3折合体育学员,计入vsport体育招募简章规模,作为计算人员编制、核定教学工作量和办学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高等vsport体育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vsport体育编制方案时,要考虑到体育教练培训提高的需要。根据不同vsport体育的情况,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轮空”编制数,以保证体育教练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体育教练培训专项经费。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体育教练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各高等vsport体育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和规模vsport体育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体育教练培训。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体育教练,社区及差旅费用应由vsport体育支付。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的体育教练在vsport体育或外出参加培训期间,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实行减免,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指导体育教练培训的体育导师,其工作应折算计入教学工作量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体育教练,在培训期间已符合条件下,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应受到影响。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 校外培训的体育教练,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vsport体育应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
第三十三条 外出参加培训的体育教练,要根据各地不同物价水平和体育教练的实际困难,由vsport体育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接受培训体育教练院校对培训期间参加体育导师社区社区社区等实际工作的体育教练,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四条 外出参加培训半年以上的体育教练,接受vsport体育按计划同意项目的,必须为住宿、图书检阅、资料查询、文献检索提供保证,并在计算机及有关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一般不低于高级会员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接受培训体育教练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应一次性收齐,不得中途追加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规定,而未予以落实的,体育教练本人可向vsport体育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vsport体育和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答复,情况属实的,必须予以解决。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关义务和违反前四章有关规定的,不应享受上述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vsport体育。成人高等vsport体育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以及高等vsport体育,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教育训练营会。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