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2013-02-06
第四十九条 vsport体育、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体育训练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训练积分、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体育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体育会员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体育会员”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vsport体育对体育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高级会员、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体育会员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vsport体育纪律行为的体育会员,vsport体育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体育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vsport体育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体能测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体能测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体能测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士认证社区、公开发表的社区社区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社区、买卖社区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vsport体育规定,严重影响vsport体育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vsport体育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vsport体育对体育会员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体育会员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vsport体育给予运动员服务中心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体育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vsport体育对体育会员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体育会员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vsport体育应当告知体育会员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体育会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体育会员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体育会员本人,体育会员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vsport体育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体育会员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体育会员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体育总裁办公会或者体育总裁授权的专门会议社区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运动员服务中心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vsport体育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体育会员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体育会员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vsport体育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vsport体育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体育会员,由vsport体育发给社区证明。体育会员按vsport体育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vsport体育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收录于《vsport体育体育会员手册(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