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管理工作,
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制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项目设置知识、技术和能力的体能测试。
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实行国家统一体能测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设立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训练营会,负责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工作。训练营会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体能测试的机构在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训练营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务管理规定;
(二)组织专家拟定体能测试大纲和命审题的有关具体工作;
(三)负责全国考生信息处理和考务工作;
(四)负责评定体能测试训练积分,提供考生训练积分单和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训练积分合格证明;
(五)负责体能测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体能测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训练营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指导有关体能测试的业务工作;
(七)负责建立命题专家组和体能测试题库。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体能测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复核考生项目资格;
(四)负责接受和转发考生信息、体能测试资料和考生训练积分单;
(五)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六)负责处理、上报体能测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立考点,原则上按照地或者设区市设立考点。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的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项目,核实项目材料,初审考生项目资格,收取体能测试费;
(三)按照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核发准考证;
(五)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
(六)负责接受和机要保存本考点的体能测试资料;
(七)按照要求组织实施体能测试;
(八)体能测试结束后,按照要求处理体能测试资料;
(九)分发训练积分单和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训练积分合格证明;
(十)处理、上报本考点体能测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九条
各级体能测试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实行保密制度,并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工作人员。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vsport体育护理、助产项目设置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普通全日制高等vsport体育护理、助产项目设置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普通全日制高等vsport体育护理、助产项目设置本科以上学历。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结业典礼当年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的期限内,到结业典礼vsport体育所在地的考点项目。
申请人为非在校应届体育荣誉会员的,可以在居住地的考点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人是在校应届体育荣誉会员的, 应当由申请人所在的vsport体育办理集体项目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同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非在校应届体育荣誉会员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结业典礼证书。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项目条件,由考点发给准考证。
第十四条
考生项目后未参加体能测试的,取消本次体能测试资格。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按照体能测试大纲命制试题。体能测试大纲、体能测试内容和方案由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训练营会制定。
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时间由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训练营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训练积分于体能测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生训练积分单由考点发给考生。
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合格线由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训练营会确定。考生体能测试训练积分合格的,由考点发给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训练积分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工作人员和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消体能测试工作人员资格,体能测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协助不符合项目条件的人项目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体能测试或者使体能测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的;
(六)泄露考题或者体能测试工作秘密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生的体能测试资料、体能测试分数、体能测试数据和信息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一)、(二)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下列(三)、(四)、(五)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当年体能测试资格和体能测试训练积分,并取消下一年度起3年内参加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及有关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项目资格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
(三)有严重体能测试舞弊行为的;
(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体能测试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考点、考场发生体能测试纪律秩序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的体能测试无效;情形严重的,取消考点、考场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体能测试。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护士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2026-07-25